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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单个虚拟电厂需满足用电单元的调节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0兆瓦

来源:湖南省能源局

时间:2026-01-27

1月26日,湖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根据虚拟电厂聚合对象的类别,可分为“电源型”“负荷型”和“混合型”。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为分布式电源,“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仅包含用电客户,“混合型”虚拟电厂聚合对象包括分布式电源与用电客户。根据聚合对象分类,在每个虚拟电厂内部设立用电单元和发电单元,分类开展能力测试。

现阶段,单个虚拟电厂需满足用电单元的调节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0兆瓦(上调、下调或上下调调节容量之和)、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的准入条件,调节容量应不小于正常用电负荷的1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强制虚拟电厂退出电力市场,再次入市需重新履行准入和注册手续。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市场履约保函、保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

(二)虚拟电厂响应权限被停止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

(三)完成整改后的虚拟电厂首次响应不合格。

(四)虚拟电厂在一年内2次被暂停运营。

当虚拟电厂申请或强制退出后,在完成市场运营机构相关退出流程后,向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6),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关系自动失效,代理用户可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

虚拟电厂在申请或强制退出、暂停运营期间,不得参与调节性市场交易申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要求,结合我省虚拟电厂发展实际,现将《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3月14日由湖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细则.wps

湖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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