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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政策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12-30
12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虚拟电厂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发布。
通知表示,促进虚拟电厂健康发展,选取典型性、代表性虚拟电厂建设方向开展试点。已申报国家能源局虚拟电厂建设试点的11个项目本次不用申报,如需补充完善可同步申报。
虚拟电厂运营商自建平台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具备资源接入、运营管理、资源监视、聚合调节、数据上报等功能。
建立健全平台安全防护机制,通过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平稳运行。
在数据传输方面,应采用协议层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应用层国密算法加密,同时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校验。
平台应通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报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2级及以上测评报告。
虚拟电厂需按聚合资源分为负荷型和电源型、混合型三类进行申报。
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为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
电源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为未纳入调度直调的分布式发电资源;
混合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包括未纳入调度直调的分布式发电、储能和可调负荷资源,并根据资源特性建立电源、负荷和双向调节不同类型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聚合资源应具有电网独立营销户号,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的虚拟电厂暂不得聚合已直接签约需求响应市场的用户。由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理的资源不纳入聚合范围。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虚拟电厂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省委、省政府新型能源强省要求落地落实,促进虚拟电厂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意见》(冀发改运营规〔2025〕6号)、《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运营规〔2025〕7号)有关要求,选取典型性、代表性虚拟电厂建设方向开展试点,现将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电厂平台建设要求
虚拟电厂运营商自建平台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具备资源接入、运营管理、资源监视、聚合调节、数据上报等功能。
建立健全平台安全防护机制,通过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平稳运行。在数据传输方面,应采用协议层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应用层国密算法加密,同时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校验。平台应通过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报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2级及以上测评报告。
二、聚合资源要求
虚拟电厂需按聚合资源分为负荷型和电源型、混合型三类进行申报。负荷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为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电源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为未纳入调度直调的分布式发电资源。混合型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包括未纳入调度直调的分布式发电、储能和可调负荷资源,并根据资源特性建立电源、负荷和双向调节不同类型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聚合资源应具有电网独立营销户号,参与电能量市场的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的虚拟电厂暂不得聚合已直接签约需求响应市场的用户。由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理的资源不纳入聚合范围。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三、申报程序
虚拟电厂项目申报流程分为前期申报、评审指导、项目公示,具体要求参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一)前期申报: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强化虚拟电厂政策宣贯,积极引导属地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等虚拟电厂潜在主体开展虚拟电厂建设申报。已申报国家能源局虚拟电厂建设试点的11个项目本次不用申报,如需补充完善可同步申报。各类型虚拟电厂申报要求参见《河北省虚拟电厂第一批试点项目申报表》《河北省虚拟电厂试点建设方案(模版)》(附件1、2)。
2026年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及电子版表格数据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评审指导: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组织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业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严格按照《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市场规则要求,从试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范性、经济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公示建设:依据评审意见,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通过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或授权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试点项目应按照建设方案评审意见规范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经公示通过的虚拟电厂建设项目如需退出应由申报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退出。
(四)系统接入:虚拟电厂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对接省级负荷管理中心,按照资质审核、建档、平台接入、能力检测、运行管理的流程接入省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参见《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河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为准。
联系人:李键 赵宁
联系方式:0311—88600095
电子邮箱:DLB2009@hbdrc.gov.cn
附件2-1、2:河北省虚拟电厂第一批试点项目信息统计表.xlsx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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