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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投资10亿元!安徽年产3GWh全固态电池项目环评公示

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9-23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星科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年产3GWh全固态电池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与拖锹岭路交叉口东南侧,一期占地面积约80.55亩,总投资10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产0.6GWh全固态电池。

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配料粉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废气、涂布、烘干废气、干燥废气经深冷处理后与收集的萃取废气、乙酸乙酯入料废气、罐区废气、电解质挥发废气一并由RT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及表6标准,甲醇、丙酮、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的限值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甲醇废液、丙酮废液、甲醇-乙酸乙酯混合废液、电解质废液、废原料桶等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一座450m³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库、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原公告如下:

关于《星科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年产3GWh全固态电池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滁环办复[2025]341号

星科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星科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年产3GWh全固态电池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与拖锹岭路交叉口东南侧,一期占地面积约80.55亩,总投资10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产0.6GWh全固态电池。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配料粉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废气、涂布、烘干废气、干燥废气经深冷处理后与收集的萃取废气、乙酸乙酯入料废气、罐区废气、电解质挥发废气一并由RT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及表6标准,甲醇、丙酮、乙酸乙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的限值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甲醇废液、丙酮废液、甲醇-乙酸乙酯混合废液、电解质废液、废原料桶等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一座450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库、事故应急池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项目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琅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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